2024年3月,生态环境部派出工作组对河南省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监督帮扶。工作组在河南民权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脱硫塔排口粉尘检测仪激光发射器被人为用螺母垫高,导致激光光路偏离,无法照射进入脱硫塔内进行测量。现场对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1390mg/m³,超过地方排放标准27.82倍。工作组随即将该线索移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经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该企业在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通过垫高激光发射器、破坏采样管路的方式逃避监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粉尘检测仪激光发射器被人为用螺母垫高;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浓度1106.3mg/m³,折算后浓度为1580.42mg/m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厂处罚款59.68万元。2024年5月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商丘市公安机关于2024年6月4日决定立案侦查。